近日一名中学生驾驶摩托车在汕头中心城区长平路与黄山路交界处与一辆凯美瑞小轿车发生碰撞,本来这只是一宗普通交通事故,但由于小车驾驶员下车后对倒地受伤的中学生拳打脚踢,引发众怒,结果经媒体曝光后舆论哗然。国人素来同情弱者,而受伤学生无疑是此事件中的弱者,因此大家众口一词地谴责小车驾驶员的蛮横行径便是情理中事。
小车驾驶员王某已因故意殴打他人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10天及罚款500元,从电视画面上看他似乎对此不能理解,认为处罚太重。其实这一处罚并不冤枉了他,假如他下手再狠一点(这往往只是一步之遥),导致被施暴者构成轻伤,他还得进监牢而不是拘留所,希望他能“吃一堑长一智”。这个道理无需多讲,笔者只是想从容易被人忽视的另一方面谈谈一己之见。
在这宗交通事故中,受伤的中学生小郑已被证实没有机动车驾驶资格,其驾驶的摩托车也没有悬挂号牌。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无证驾驶摩托车要被处以1000元罚款,并处行政拘留15天;驾驶无牌摩托车上路行驶,即使能够提供合法来源证明也将被处以200元罚款,如果是报废车或赃车则处罚更重。如此看来,这位“弱者”所受的处罚并不比对他拳脚交加的“强者”轻。我们是否可以这样理解,从道德上讲,小郑应该受到同情;从法律上讲,小郑比王某的违法严重性更大些。这不就是法律与道德的“悖论”吗?
汽车、摩托车等机动车是高度危险的交通工具,没有经过专业培训并取得驾驶资格的人是绝对不能驾驶上路的。无证驾驶无牌车的行为不但是对自己的生命不负责任,也是对他人人身财产权利的漠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