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小张通过拍卖方式购得一处军地合建的住宅,该住宅的规划、建设、审批手续合法,只是地方管理部门不能办理部队生活用地的房屋产权登记手续。 2006年,小张以人民币50万元的价格将该房屋卖与小杨,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小杨支付定金3万元。一周后小张通知小杨到原拍卖公司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并支付房款,小杨没有应约办理。后小杨向小张发出通知,要求解除双方的买卖合同并退还定金3万元。小张不同意小杨的要求,小杨遂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小张返还定金3万元。
小杨认为,小张出卖的房产至今未能领取权属证书,买卖合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以下简称《房地产管理法》)第37条关于“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的规定,应认定合同无效并退还定金。
结果:法院认为,小张和小杨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合法,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合同。双方合意解除合同,但因小张没有违约,故小杨无权要求退还定金。最终法院驳回了小杨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