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放
刘某与林某于2000年5月结婚,2001年10月生有一女。2003年7月,刘某发现林某与其他异性存在暧昧关系,刘某看在小孩的分上就隐忍了。2010年8月,双方签订“忠诚协议”一份,约定:若双方因林某婚外情原因离婚,林某自愿补偿刘某8万元。
2011年6月,林某与他人同居,被捉奸在床。2011年8月,刘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林某离婚,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并要求林某补偿其8万元。
开发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林某与他人发生婚外情证据确凿,遂支持刘某离婚诉求,双方签订的“忠诚协议”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亦予以支持。
法官释法
法官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八条规定,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另外,夫妻忠实义务是婚姻关系最本质的要求,是关系到婚姻关系是否稳定的关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及相关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对于违法夫妻忠诚义务,无过错方可以主张损害赔偿。从法律解释学角度来看,忠诚义务应为法定义务。双方约定的“忠诚协议”,只要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应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本案中,被告向原告出具的“忠诚协议”,是被告没有受到任何胁迫的情况下自愿的行为,内容也没有损害任何第三方的利益。属于婚姻法规定的抽象的夫妻忠诚义务的现实具体化,符合婚姻法的原则与精神,因而应受到法律保护。
大家说法
市民李某:夫妻之间就应当互敬互爱,互相忠诚,林某的越轨行为应受到道德谴责,支持刘某与林某离婚。既然双方自愿签订“忠诚协议”,从道义上讲,林某也应履行约定,赔偿刘某8万元。
市民秦某:刘某的遭遇很值得同情,当今社会因夫妻之间出现第三者而导致离婚的案例屡见不鲜。如何改变这种现象?难道一纸不具法律效力的“忠诚协议”就能改变吗?这是值得我们深思的。
市民张某:我觉得林某应该赔偿刘某,毕竟是林某对不起刘某在前,“忠诚协议”约定在后,论情论理刘某都应当得到赔偿,很赞同法院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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