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月24日(大年初二)下午15时许,110指挥中心下发警情指令:清丰县双庙乡单拐村东头有人打架,请速前去调查处理。刻不容缓,值班民警谷令豪立即带领巡防队员赶往案发现场。到达现场后,打架双方当事人满脸是血,均处于昏迷状态,围观群众将现场围的水泄不通,一辆北京现代牌轿车和一辆电动三轮车停靠在一旁。民警及时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并将现场围观的群众疏散,对现场的人、车、物进行拍照取证,经过询问在场当事人家属初步得知双方系因超车不让引起争吵,进而发生互殴。民警记录下双方当事人的姓名、年龄、住址、联系方式等信息,让双方当事人家属先带领伤者随120到医院急救,待双方醒来后再向派出所说明事发经过。
在从案发现场回派出所的路上,民警谷令豪向时宪民所长汇报了案情和受伤情况。时宪民所长对此高度重视,当得知双方都有伤,均处于昏迷状态时,要求值班民警立即联系询问在场家属和证人,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有效性。民警连夜奔赴清丰县中医院和濮阳市职工医院制作证人笔录两份,回到所里已经深夜十二点多,初步了解了案发过程,为后期的案件处理赢得了先机。
十余次奔赴医院调查取证,以事实为依据。
案件发生的第二天(1月25日,大年初三),前日值班民警谷令豪向当日值班民警曹海详细交接了案件的调查情况。民警曹海按照家属询问笔录上的联系方式联系上了双方当事人的家属,询问了伤者的伤情和在哪家医院几楼几病房住。并前往医院探望伤者,安抚家属情绪,双方当事人仍在昏迷之中无法询问。民警找到了双方当事人的主治医生,得知双方当事人入院时均无醉酒这一宝贵证据。
随后几天,民警十余次驱车前往医院或电话联系双方当事人家属,询问当事人是否清醒,如果醒来请第一时间通知民警。李某(男,24岁)于案发后的第三天、单某(男,22岁)于案发后的第四天陆续醒来,民警第一时间赶到医院趁着当事人记忆清晰制作了询问笔录,掌握了案发的详细经过:
2012年1月24日(大年初二)下午15时左右,清丰县双庙乡单拐村村民单某骑着电动三轮车带着妻子从双庙乡桂寨村串亲戚回家,行至双庙乡单拐村东头时,清丰县六塔乡牙头村村民李某带着媳妇、孩子,驾驶一辆号牌为:豫JAA***的银白色北京现代牌轿车从后面驶来,由于乡间道路较窄,轿车司机李某多次鸣喇叭而单某未让路。李某降下车窗说:“给你爹让让!”单某一气之下将电动三轮车停在路当中,与下车的李某理论了起来,单某说:“你咋这么狂!到我们村路上了你还这么狂!”李某说:“到你们村路上了你都不让走了?”话不投机半句多,说着单某和李某互相撕扯在一起,李某抓着单某的围巾不松,朝单某的鼻子上就是一拳,将单某的鼻子打流血了,又朝单某的脸上打了两拳,将单某打晕在地。双方车上的的家属也从车上下来拉架,进而也相互厮打在一起。案发地点据单拐村较近,单某的父亲闻讯赶来,见到昏倒在地上满脸是血的儿子,一怒之下与李某打了起来,将李某压倒在地上,朝李某脸上打了四、五拳,将李某也打晕过去。由于单拐村与牙头村距离较近,加之车辆挡路,围观的群众越来越多。至民警赶来时,现场已混乱不堪。
民警在调查询问过程中,伤情责任划分比较顺利,双方当事人也无异议。唯独李某提出的在打架的过程中李某身上的2300元现金、一部诺基亚X6手机和李某妻子的金戒指被对方搜走引起了双方的争议。单某及其家属坚决否认有搜人财物的行为。并说对方栽赃陷害。民警敏感的发现财物纠纷成为该案调查阶段的障碍,根据“谁告诉谁举证”的原则,民警要求李某举出当天带有财物和被对方搜走财物的证人、证据,李某迟迟不能举证,又无旁证辅证,最后财物纠纷不了了之。
专案专人负责,协调沟通,搭建当事人沟通的桥梁。
大年初七一上班,在双庙派出所“春节期间案件梳理会”上,民警曹海向时宪民所长汇报了案件调查的进展情况,由于法医鉴定结果还没有出来,无法给案件定性。时宪民所长指定一直调查该案件的民警曹海继续负责该案件。
2012年2月3日,法医鉴定结论出来了,民警一大早将鉴定文书从法医处取了回来,告知双方当事人来所拿鉴定结论。单某伤情法医鉴定为两处轻伤、一处轻微伤,李某伤情法医鉴定为一处轻微伤。双方对彼此的法医鉴定结论均无异议。根据《刑法》第234条、《刑事诉讼法》第145条之规定,该案件应立为刑事案件。
由于双方还没有出院,随后的两周民警一直围绕着案件的沟通协调开展工作。由于案件情节比较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加之双方认错态度较好,具有调解结案的可能性,民警耐心的充当起了“爱心调解员”的角色,捎信传话,从中调停。2月10日前后,双方陆续从医院出院,调解工作正式拉开帷幕。单某主张李某支付其出院后的后续治疗费共计3000元,李某则执意要求单某支付其住院期间的医疗费共计8200元。经过民警近20余次与双方当事人及其家属接洽,摆事实、讲法律、讲道理、说明利害关系,双方当事人均认识到自己行为的违法性和法律制裁的严重性,在六塔乡牙头村、双庙乡单拐村村干部的共同参与下,最终于2012年2月19日(周日,最后一次传唤双方当事人调解)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双方各自承担自己的治疗费用;双方不再追究对方的任何法律责任;如再有侵害对方的行为将从严从重处罚。就此化解了一场矛盾纠纷。
通过该案件的调解,体现出证据材料在案件中不可动摇的地位,彰显出公安民警捍卫法律公平公正的历史使命,深入践行了县局党委“保稳定、促发展、树形象、整体上台阶、全面创一流,打造平安清丰,创建人民满意公安队伍”的执法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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