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公诉机关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莫××,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于2010年5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5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律师:广东经国律师事务所彭大成律师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莫××犯寻衅滋事罪,于2010年7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莫××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1月16日22时许,孙某某(另案处理)纠集被告人莫××,与林××、杜××、夏××、王××(均另案处理)等二十人各持砍刀、铁棍等至本市机场路××号五楼“××”休闲中心,将当时在办公室内的该店负责人李××及值班人员郑××砍伤,并将休闲中心内数台家电砸坏。经鉴定,被害人李××遭锐性外力作用致右后背皮肤结痂累计20.2厘米,构成轻伤;被害人郑××遭锐器致伤物作用致全身多处软组织创伤,累计创痕长32.2厘米,构成轻伤。2010年5月5日,被告人莫××向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分局投案自首。
公诉机关确认被告人莫××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莫有自首情节,提请对被告人莫××从轻处罚。
上述事实,被告人莫××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李××、郑××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陈××、胡××等人的证词,广州市公安局《验伤通知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案发现场照片,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情况”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莫××结伙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任意损毁财物,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对被告人莫××依法应予惩处。因被告人莫××有自首情节,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故依法对被告人莫××从轻处罚。为严肃国法,维护公共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三)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赵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莫××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王××
二O一O年七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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