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件,因担保人未在担保合同上签名,被法院认定担保合同无效。
刘某在茌平县某信用社借款3万元,并签订借款担保合同,该借款到期后,刘某未能及时还款。而签订的借款担保合同显示该借款的担保人为王某,该信用社即以王某为被告诉至茌平县人民法院,要求王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案件在审理中,王某对担保合同提出异议,认为担保合同上的签名不是自己所写,并要求进行笔迹司法鉴定。经鉴定,担保合同上王某的签名的确不是王某所签写,茌平县人民法院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认定合同无效,驳回了该信用社要求担保人王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诉讼请求。
签定合同应显示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由双方当事人签字认可,合同即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并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该案中的担保合同没有王某签字认可,自然该合同对王某就没有约束力,王某也不应承担合同约定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