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司法解释一直是我国重要的法律渊源,对保障法律的正确实施发挥了极为重要的作用,但为了统一裁判尺度,案例指导制度随之建立,如何正确看待司法解释与指导案例的关系呢?对此,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王利明在《法学》上发表文章《我国案例指导制度若干问题研究》指出:
司法解释本身具有抽象性、一般性、滞后性等缺陷,指导性案例制度的建立,能弥补司法解释的不足,并配合司法解释发挥作用。具体来说,指导性案例在弥补司法解释不足方面的功能主要表现在:
一、具有具体针对性,司法解释通常不是基于解决个案问题制定的,而是基于法律模糊或者缺陷等普遍性问题制定的,但指导性案例都是针对个案中典型案例作出的,与其相比,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具体性。二、具有更强的规范性。司法解释在颁布之后,不一定能够保障法官都依照司法解释作出同样的判决,但是指导性案例公布后,在相同或相似情形下,法官必须按照指导性案例裁判,这样更进一步规范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从而有利于保障同案同判、同法同解,更有利于维护法律的可预期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