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时报讯 (记者 刘玲) 昨日,官渡法院对朱兰英诉成都航空有限公司、云南机场集团地服公司拒载残疾人一案作出判决:朱兰英一审胜诉,获赔2860元。
今年25岁的朱兰英,4岁时遭遇车祸瘫痪。去年10月8日早上,她到昆明机场,准备乘坐EU2224航班飞往成都。但当她顺利通过安检到达登机口时,被拒绝登机。
去年年底,朱兰英将云南机场集团地服公司和成都航空有限公司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令云南机场集团地服公司和成都航空有限公司双倍返还机票款及相应损失共计1万元;并在《都市时报》、《春城晚报》、《中国民航报》和《中国民航》杂志四家媒体上向其赔礼道歉。
官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中国民航局制定的《残疾人航空运输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朱兰英作为残疾乘客,其一人乘坐飞机需要航空公司提供机上专用窄型轮椅等服务或者登离机协助时,应在定座时提出,最迟不能晚于航班离站时间前72小时,并应提前3小时在机场办理乘机手续。
本案中,朱兰英系高位截瘫人员,其自身一人显然不能正常登离机,需要航空公司提供相应的服务。但从本案原告具体的购票情况看,原告从订票到登机时间不超过12小时,且在订票时未申明其身体健康状况需要航空公司提供专门服务和帮助,也未提前3小时到达机场办理乘机手续,在登机过程中也无人陪同。本案中,关于民航局规范性文件中对残疾旅客的具体要求和规定,成都航空有限公司自身是明知且必须遵守的,但作为合同相对方的旅客是不够清楚的,通常旅客订票选择的只是具体的航班时间和价格。
法院认为,被告成都航空有限公司并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航班承运原告,在原告到达登机口乘机时也未提供必要的协助,导致原告被拒载,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据此,官渡法院一审判令,被告成都航空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10日内,退还朱兰英机票款860元,及经济损失2000元。 此外,官渡法院审理本案后认为,本案原告是选择以航空旅客运输合同纠纷提起民事诉讼,故本案属于合同纠纷,云南机场集团地服公司不是合同一方当事人。所以驳回朱兰英对被告云南机场集团地服公司的诉讼请求。来源都市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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