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西宁3月2日电 “有必要的时候,会走法律途径。”昨天下午,青海省体育工作一大队教练员汪成荣说。他还呼吁通过立法解决此类问题。
2005年,汪成荣被中国残奥管理中心聘为教练。2008年北京残奥会上,汪成荣带领两名运动员斩获3金1银。2011年10月,中国残联将149.91万元奖金打至汪成荣的个人账户。青海省体工一大队要求他将奖金上缴重新分配,汪成荣拒绝后被停职。
汪成荣认为大队没有理由对奖金进行重新分配。他说:“如果能拿出相关规定,我百分之百愿意上缴奖金!”
青海省体育局给出的相关情况说明中显示,今年1月16日定下的分配方案是:待掌握奖金的真实数额后,奖金额的50%给汪成荣,30%给辽宁、江苏、云南的教练员及有关参与人员,10%给青海省残联有关参与人员,10%给大队后勤、场地及科研人员。
不过,汪成荣在此前接受采访时说,体工一大队在之前找他谈话时表示,“上缴之后,我个人还能得到20%”。
青海省体育工作一大队队长杨海宁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国家体委、财政部1997年体计财一字123号文件《外派体育技术人员生活待遇及其他规定》对派往境外的体育技术人员收入采用分段分成办法,有明确的分成比例。
不过,据记者核实发现,这一针对派往境外的体育技术人员的文件已废止,2004年出台的《外派体育技术人员待遇和财务管理规定》第二章第六条规定“外派人员随聘方出访比赛或训练,聘方发给的零用金、奖金全部归个人”。
四川大学法学院行政法教授、博士生导师徐继敏认为,在国家没有对教练员奖金分配有明确政策规定的前提下,打到个人账户的钱应当视为个人所有。“除非青海省体工一大队事前和汪成荣本人有合同约定,否则汪成荣没有义务上缴该笔奖金。”他说。
汪成荣夫妇表示,事情发展到现在的地步,实属无奈,他们期盼“大队能有个合情合理的解决办法,不愿看到两败俱伤”。汪成荣还表示“以我为戒,呼吁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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