然而,少年不识愁滋味,从某尽管工作收入不菲,但过早走上社会的他,虽然在工作岗位上业务熟悉,却严重缺乏应有的思想和法纪教育。特别是看到不少富家子弟穿名牌、开豪车时,非常喜欢玩车的从某更是羡慕不已。在整天操作资金、利息而滚滚涌来的金钱面前,追求享乐的虚荣心极度膨胀,对违规借贷、隐匿并侵吞实际利息收入,这些典型的违法犯罪行为,作为学习金融业务并在银行从业的他,再清楚不过。但从某不仅毫不掩饰地向许克玉推介,甚至在许克玉聘请其到协创公司任职,说直接一点,就是去一起联手犯罪时,居然欣然放弃正当的工作,而跳入火坑。
在与许克玉联手作案侵吞本应属于公司的巨额利息后,在一年的时间里,他竟购买了三辆高档汽车。
2009年五六月份,从某花费110万元,购买了一辆宝马740,加上上牌、保险等费用,总价为130万元;2010年1月,从某又购买了一辆沃尔沃S80,连上牌等其他费用,共计53万余元;仅时隔半年的2010年6月,从某又花64万元购买了一辆奥迪TTS,连同保险等费用,总价75万元。从某说:“这三辆车我轮换着使用,感觉很爽”。案发时,从某才25岁,花季年龄,大好前程,办案人员也为之可惜。
50后 8人 市科协老干部
他们不顾晚节绞尽脑汁捞钱
牵出违纪违法8人,平均年龄61.75岁
纪检机关在查处许克玉案过程中,带出了市科协多名已经退休或即将退休,年龄在50到70岁左右的干部,违规将所属公司股票转入个人名下,意图获取不法利益的问题。
2000年3月6日,市科委下属新天科技公司(全资国有公司)通过南方证券公司上海分公司,以每股6.41元申购“桂冠电力”44万股。同一天,市科协下属咨询中心也以每股6.41元申购“桂冠电力”66万股。该股票为承销商经销给一般法人的配售股,虽然股票3月23日开盘,但经销给一般法人的配售股解禁期为两年,即2002年3月才能卖出。2000年3月中下旬,能够操控两个公司股票的胡甲、韦乙、王丙(均为化名)三名局处级干部在一起商量认为,该股票肯定有较大的升值空间,可想办法以原价从两家所购买的股票中弄一部分到三人个人名下。三人就分别以其他公司的名义同新天科技、咨询中心签定购买股票的协议,还都将协议签定的时间提前到3月3日。考虑到投资风险,三人还商定,如果3月23日该股票上市高开,就划拨资金实施购买行为,股票低开就把协议撤销,不再购买。
2000年3月23日上午9:30,“桂冠电力”开盘价为17元。胡甲按照每股6.41元,按协议购买了股票8万股(其中胡甲6万股,南京某科技公司2万股);韦乙、王丙按协议共同购买了7万股股票,其中,韦乙5万股,王丙2万股。2002年3月23日,“桂冠电力”解禁,三人通知咨询中心和新天科技将代持的“桂冠电力”全部抛出,,胡甲获利38.8万元,韦乙获利33.95万元,王丙获利13.61138万元。
三人的行为是否触犯法律构成犯罪?经检察机关与相关专家多次研究讨论认为,鉴于所购买的股票有两年的风险期,三人的行为在获取上述两家单位股票收益的同时,也分担了风险,其贪污行为具有不确定性,与典型的贪污罪有所区别,且形式上也获得了有关领导同意和实际出资,按相关司法原则,对三人的行为不以犯罪论处。但三人违规操作购买股票的行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央纪委的相关规定。纪检机关在查处胡甲等三人违规购买股票的同时,还发现了另外五人有类似的行为。
上述八人,案发时,平均年龄61.75岁。其中,副局级干部四人,正处级干部二人,副处级干部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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