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盛鸿投资置业有限公司通过竞标承建海棠路项目工程,建设过程中,高广投支付了盛鸿投资置业有限公司部分工程款,另以置换所得的部分土地使用权抵扣工程款,并通过该公司董事长胡某向第三方转让。胡某将其中195亩土地转让给宏通公司用于房地产开发。宏通公司受让土地后,准备开发“宏通御景湘·水印康桥”房地产项目。宏通公司董事长李某为享受到报建费每平方米10元的优惠条件,以与高广投合作开发的名义进行报建。
2006年9月8日,时任湘潭县委书记的朱少中在未经县委常委会讨论的情况下,超越职权作出批示,让有关人员按照县政府与高广投签订的合作协议办理项目报建的优惠手续。最终,李某开发的“宏通御景湘·水印康桥”房地产项目以每平方米10元的标准交纳报建费。而当时的平均报建费是每平方米60元,按此标准计算,宏通公司少交报建费871万余元。
办案检察官说:“李某与朱少中在行贿、受贿时并没有单就减免报建费提出请托和进行承诺,李某的这种‘感情投资’是为其今后有困难求助于朱少中时打下基础。”事实也确如此,朱少中除在报建费减免上给予李某帮助外,还在房地产项目调高容积率等事项上给予了关照。
办案检察官特别指出,开发商搞“感情投资”,朱少中则“以权相报”,双方在这一权钱交易中,都得到了好处。但是,朱少中为了自己得到区区人民币15万元、美元2万元的好处费,就以招商引资为名,超越职权,滥用手中权力,给国家造成871万余元的损失。朱少中案再次表明,受贿和渎职往往相互交织、相生相伴。
十足贪官为何能
曾经在众人眼中是一个“清廉官员”的朱少中,在无数人诧异的目光中走上了被告人席。
“我承认检察机关对我的指控。作为一个被告人,反思自己过去犯下的罪行,我倍感惭愧……”在一审庭审的被告人最后陈述阶段,朱少中这样说道。
2011年6月,因犯受贿罪、滥用职权罪,朱少中被茶陵县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0万元。一审宣判后,朱少中不服,向株洲市中级法院提出上诉。
近日,株洲市中级法院作出二审判决,以受贿罪、滥用职权罪判处朱少中有期徒刑十年。
记者了解到,二审法院对一审法院认定的朱少中受贿及滥用职权的事实予以认定。同时认定朱少中在湖南省纪委查办其违法违纪案件时,向办案机关揭发他人重大犯罪行为,且经查证属实,应当认定其有立功表现;朱少中主动交代了其受贿事实,对其受贿罪部分应以自首论,依法应当减轻处罚。故撤销茶陵县法院一审判决,作出以上判决。
办案检察官在剖析朱少中受贿、滥用职权案时指出,案发前,朱少中作为一个肩负干部管理、执掌公共权力的领导干部,一个对地方经济发展负有重大责任的领导干部,没能慎用手中权力,在一次次的权钱交易中放松警惕、腐化沉沦,在行使权力时超越职权的界限,在犯罪的道路上越陷越深。
朱少中也在悔过书中对自己的行为进行了反思:“回想自己的前半生,从一个普通农家子弟成长为一名党政领导干部,最终又沦为人民罪人的人生轨迹,我的内心十痛苦,万分悔恨!这一切都是自己过去思想修养不高、法纪观念不强、行为规范不力而造成的恶果……在我的后半生中,我一定会深刻吸取自己的惨痛教训,以一名普通公民的身份去将功补过。”
一位反腐专家告诉记者,朱少中长期以“反腐清官”的形象示人,现在却在反腐败斗争中,因为自己的贪腐而落马,这的确令人深思。朱少中在“清廉”的外表下搞腐败,从表面上看是其善于伪装。但朱少中为什么敢于且能够伪装长达7年之久?这恐怕和一些地方廉政教育流于形式、对领导干部监督乏力、干部考察把关不严不无关系。如何有效加强对领导干部的教育、监督和管理,确实还有很多工作要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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