巩先生在一家奥迪汽车经销商处购买了一辆“奥迪A4”汽车,使用后发现该车辆存在质量问题,经评估公司鉴定认为该车辆与新车车况不符。巩先生认为经销商的销售行为构成欺诈,故将其诉至法院,要求双倍赔偿购车款并赔偿损失共70余万元。日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
原告巩先生诉称,2011年9月,他在某汽车销售公司以31.3万元的价格购买“奥迪A4”轿车一部。车辆交付时,该汽车销售公司向巩先生出具了《整车出厂安全检验单》和《车辆一致性证书》,保证交付车辆属于检验合格产品。然而,巩先生刚使用所买车辆数日,便发现车辆的右后车门存在重新喷漆等修补痕迹。经与被告公司交涉,被告公司不同意更换车辆,单方提出愿意为巩先生更换车门并赔偿现金2万元。
随后,巩先生又发现所买车辆出现右前门底边有磨砂感,右前叶板上部边沿有磨砂感,右前门口密封胶条破损,前中网有磨损痕迹,机舱盖右前角有两层漆痕迹等问题。为评估上述质量瑕疵和安全隐患,巩先生委托一家二手车鉴定评估公司对车辆进行鉴定。根据鉴定评估公司出具的鉴定结论,所买车辆与新车车况不符。
巩先生认为,被告公司在销售时明知车辆存在质量问题却没有明示,其行为构成欺诈,要求被告公司双倍返还购车款,并赔偿因购车所产生的税费损失,共计70万余元。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