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2012年2月14日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5起毒品犯罪典型案例。
这5起案例,分别是杨武、宋帮林等贩卖毒品案,姚连生等贩卖、制造毒品案,王大庆等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案,练锡雄等贩卖毒品案和黎锦华等贩卖毒品案。其中,贩卖毒品罪犯杨武、宋帮林、练锡雄、黎锦华,贩卖、制造毒品罪犯姚连生,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犯王大庆,均已被依法核准并执行死刑。
这5起案例,包括合成毒品犯罪、制造毒品犯罪、团伙毒品犯罪等类型,犯罪分子多具有累犯,毒品再犯,多次、大量向多人贩毒等从严惩处情节,从不同角度体现了人民法院深入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依法严惩严重毒品犯罪的决心。
案例1 杨武、宋帮林等贩卖毒品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杨武,男,汉族,1980年10月5日出生,农民。
被告人宋帮林,男,汉族,1987年7月21日出生,农民。
被告人夏永发,男,汉族,1976年11月5日出生,农民。
被告人蔡碧刚,男,汉族,1979年8月16日出生,无业。
被告人史勇,男,汉族,1986年12月22日出生,农民。
被告人蒙角发,男,布依族,1983年7月16日出生,农民。
被告人宋凯,男,汉族,1979年3月9日出生,农民。
被告人陈世伟,男,汉族,1959年8月25日出生,农民。
2008年下半年至2009年底,被告人杨武、宋帮林、夏永发先后与被告人蔡碧刚、史勇等人共同出资,由宋帮林联系上家,从云南省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购买毒品“麻古”(主要成分系甲基苯丙胺),由蔡碧刚、史勇、蒙角发等人运输至浙江省余姚市,交给杨武、夏永发进行贩卖。其中,杨武、宋帮林、夏永发出资贩卖“麻古”4次,共计约18360克;蔡碧刚贩卖、运输“麻古”3次(1次受雇运输、2次出资并运输),共计约16200克;史勇贩卖、运输“麻古”2次(1次受雇运输、1次出资并运输),共计约12420克;蒙角发受雇运输“麻古”1次,约3780克。2010年2月22日,公安人员根据夏永发的指认从余姚市蔡碧刚的租住处查获“麻古”3370.5克。
2010年1、2月间,被告人宋凯在余姚市先后2次从被告人杨武、夏永发处购得“麻古”共计约675.8克后进行贩卖。同年3月1日,公安人员在余姚市宋凯的租住处查获“麻古”351.8克、海洛因25.588克。
2010年1月,被告人陈世伟明知被告人宋凯从事贩毒活动,仍介绍宋凯向他人贩卖“麻古”约4.5克。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武、宋帮林、夏永发、宋凯明知是毒品而贩卖,被告人陈世伟为他人贩卖毒品进行居间介绍,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蔡碧刚、史勇明知是毒品而贩卖、运输,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被告人蒙角发明知是毒品而运输,其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杨武、宋帮林、夏永发伙同他人多次贩卖毒品,数量大,社会危害大,罪行极其严重,且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鉴于夏永发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对侦破案件起到一定积极作用,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蔡碧刚、史勇伙同他人贩卖、运输毒品,数量大,在共同犯罪中均系主犯,应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蒙角发运输毒品、宋凯贩卖毒品数量大,陈世伟居间介绍贩卖毒品,均应依法惩处。据此,依法对被告人杨武、宋帮林均判处并核准死刑,对被告人夏永发、蔡碧刚均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对被告人史勇判处无期徒刑,对被告人蒙角发、宋凯均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对被告人陈世伟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案例2 姚连生等贩卖、制造毒品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姚连生,男,汉族,1985年11月20日出生,无业。
被告人林根,男,汉族,1984年5月14日出生,农民。
被告人高建,男,汉族,1985年8月26日出生,无业。
2007年底,被告人姚连生为牟取暴利,去外地学习制造甲基苯丙胺的方法。2008年7月,姚连生购得制毒原料及工具,在江苏省灌云县其家中制造甲基苯丙胺。同年9月初,姚连生与被告人林根在网上商定贩卖甲基苯丙胺事宜。同月5日,姚连生在其家中以每克220元的价格向林根及被告人高建出售其制成的甲基苯丙胺270余克。次日2时许,林根、高建在驾车将所购甲基苯丙胺运回江苏省南京市贩卖途中被抓获,公安人员当场查获甲基苯丙胺276.54克。当日15时许,公安人员在姚连生家中将姚抓获,当场查获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液体14360克、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的白色晶状颗粒2.91克。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姚连生制造毒品后进行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制造毒品罪;被告人林根、高建以贩卖为目的购买毒品后进行运输,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姚连生贩卖、制造毒品数量大,社会危害大,罪行极其严重;林根、高建贩卖、运输毒品数量大,均应依法惩处。据此,依法对被告人姚连生判处并核准死刑,对被告人林根、高建均判处无期徒刑
案例3 王大庆等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王大庆,男,汉族,1982年10月16日出生,农民。
被告人张成,男,汉族,1972年7月30日出生,农民。
被告人王升,男,汉族,1983年4月16日出生,农民。
被告人张伟,男,汉族,1981年9月22日出生,无业。
被告人梁美妙,女,壮族,1984年7月14日出生,农民。
2007年至2009年,被告人王大庆从事贩卖、运输毒品犯罪活动牟利。2009年4月,王大庆提议并与被告人张成共谋制造氯胺酮,后选定张成在四川省安岳县的住处为制毒场所。王大庆筹集资金并购得制毒原料及工具,纠集被告人王升、张伟参与,伙同张成共同制出大量氯胺酮。王大庆决定将制成的氯胺酮运至广东省贩卖牟利,遂安排王升、张伟与张成分两批将氯胺酮运至广东省珠海市。同年5月8日3时许,王大庆与王升、张伟乘出租车到达珠海市香洲区王大庆租住的小区门口时被抓获。公安人员从该出租车后备箱内查获氯胺酮96078.4克,从张伟随身携带的手提袋内查获氯胺酮33.64克;在王大庆的租住房内抓获张成的女友被告人梁美妙,从梁的卧室内查获其为张成保管的氯胺酮1197.93克,并从王大庆的卧室内查获氯胺酮12.66克。当日,张成携带氯胺酮到达珠海市后被抓获,并带领公安人员查获了其藏匿的氯胺酮56696.16克。随后,公安人员在珠海市香洲区王大庆女友李春霞的住处查获王大庆存放的含氯胺酮成分的毒品4514.71克。同月11日,公安人员在安岳县王大庆等人的制毒处查获含氯胺酮成分的黑色液体、黑色粉末、白色结晶粉末共计231.5克及一批制毒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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