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法》特殊保护幼女的性权利,不论幼女是否自愿,只要与幼女发生性关系,即可构成强奸罪。法律界提示,未成年人应慎重对待自己的性权利,特别是早恋青少年应理智处理情感与性之间的关系,切不可因一时性冲动,触犯刑法!
【案情简介】
被告人:张某某,今年17岁,珠海市金湾某中学高中生。
2007年10月,张某某认识了同校13岁的初中女生小红(化名),随即展开追求,两人很快确立恋爱关系,并经常约会。
2008年3月底的一天晚上,小红(化名)见父母不在家,于是电话约张某某到家中会面。二人在小红的床上亲热,很快情难自禁,脱掉衣服并进行亲吻抚摸等亲密动作,随后发生了性关系。小红母亲发现此事后,将张某某赶出家门,并向派出所报警。
2008年5月22日张某某在接受警方讯问后潜逃外地,被公安机关网上追逃,今年1月9日被警方抓获归案。
【裁判要点】
法院认为,张某某明知小红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仍与其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律,构成强奸罪。公诉机关指控张某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但鉴于张某某犯罪时未满18周岁,且张某某和小红案发前是男女朋友关系,其犯罪手段和主观恶性都有别于以暴力手段对女性实行性侵犯的强奸犯罪,依法可减轻处罚,最终判处其有期徒刑2年。
【法律界点评】
我国《刑法》根据行为对象的不同,将强奸分为典型强奸和非典型强奸。本案被告人王某某与13周岁的小红发生性关系,属于非典型强奸。
非典型强奸以不满14周岁的幼女为行为对象,这是非典型强奸与典型强奸最本质的区别,这一区别决定了非典型强奸与典型强奸在行为方式上的区别。典型强奸要求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其性交,而非典型强奸只要求行为人与幼女发生性关系即可构成强奸罪,不要求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这体现了《刑法》对幼女性权利的特殊保护,在法律上,幼女尚无能力行使性自由权,因此,不论行为人是否征得幼女同意,是否实施了强迫幼女意志的手段,均不影响强奸罪的成立。
本案中,虽然被告人与被害人系恋人关系,但是基于被害人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故不能按照恋爱中性行为的性质处理。
一般情况下,法律并不禁止未婚男女恋爱中的性行为,只要男方征得女方同意,性交是在女方自愿前提下进行的,法律尊重男女双方的性自由权,《刑法》不予干涉。但是,与不满14周岁幼女恋爱并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性质则发生转变,自愿的性行为转变强奸行为。因为,幼女的性意识尚未成熟,不具备完全的性自主能力,其性权利要受到法律的特殊保护,所以,只要与幼女发生性关系,就被视为侵害了幼女的性权利,构成强奸罪。
综上,本案被告人虽然与被害幼女是恋爱关系,基于被害人自愿而与其发生性关系,仍然构成强奸罪。
【彭大成律师提示】
我国《刑法》特殊保护幼女的性权利,不论幼女是否自愿,只要与幼女发生性关系,即可构成强奸罪。法律界提示,未成年人应慎重对待自己的性权利,特别是早恋青少年应理智处理情感与性之间的关系,切不可因一时性冲动,触犯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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