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大成律师网提示:票据是一种特殊的权利凭证,另外又可以在实践中广泛运用,所以其中涉及到的法律风险,当事人一定要注意规避,认清票据的付款请求权和票据在遭遇拒绝付款承兑时可以请求票据追索权。另外票据关系具有无因性,不要求票据当事人之间具有真实交易或合同关系。注意票据的文义性要求,接受票据一定是符合法律要求的制作的票据。
【关键词】票据追索权 支票 出票人 持票人
【案情简介】
原告:于占园
被告:北京启航无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2008年9月29日,董文硕持1张出票人为启航公司、金额为5000元的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转账支票到于占园为业主的北京市金纪明元建材经销部购买装饰材料,共购买了五千余元的装饰材料,除转账支票外,还另外向于占园支付了部分现金。2008年10月7日,于占园持该张支票到银行入账时,被银行以印鉴不清为由退票。后于占园通过董文硕与启航公司联系,启航公司答应更换,但至今未予解决。
【裁判要点】
本院认为,于占园作为已支付合理对价的票据持有人,在转账支票遭到银行退票后,享有对票据出票人的追索权,而本案所涉转账支票的出票人是启航公司,故于占园应当向启航公司行使追索权。启航公司应立即支付于占园5000元,于占园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启航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自动放弃答辩权利,不影响本院依据现有证据依法作出判决。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北京启航无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给付于占园五千元,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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