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大成律师网站提示:本案系在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过程中针对国有土地使用证办理事项引发的纠纷,法庭审理主要围绕着星河公司是否违约、高某请求继续履行的条件是否存在以及昆明市国土资源局是否应当承担相关责任这一系列问题而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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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上诉人(原审原告):高某
原审第三人:昆明市国土资源局
上诉人诉称,首先,一审查明了案件事实,可以认定被告构成违约,原告请求确认被告负有代为原告办理土地使用证的义务应获得支持。其次,对于构成违约后果,原告要求继续履行,将涉案土地按照约定进行分割。一审法院却以需要完善哪些手续尚不明确,且具体办证的准确面积及位置等也需要国土职能部门进行勘测认定而不予支持是站不住脚的。
原审第三人昆明市国土资源局陈述认为:本案是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因履行双方签订的民事合同而发生的纠纷,与我方无关,且我方不具备第三人的资格和条件,依法不应被列为本案的第三人。
【裁判要点】
法院认为,依照依法成立并生效的《合作开发农庄合同书》的约定及其后昆明市国土资源局下发的《昆明市建设用地批准通知书》的相关内容,星河公司有义务为高某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但至今未履行,构成违约。但由于争议地块涉及土地市场清理,故合同不能继续履行,一审驳回原告诉求是正确的。且昆明市国土资源局并不符合第三人的主体资格,在本案中不应承担任何责任。据此,法院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上诉人高某承担。
【争议焦点】
星河公司是否构成对高某的违约?
高某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诉讼请求能否成立?
昆明市国土资源局作为本案第三人的主体是否适格?
本案系在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过程中针对国有土地使用证办理事项引发的纠纷,法庭审理主要围绕着星河公司是否违约、高某请求继续履行的条件是否存在以及昆明市国土资源局是否应当承担相关责任这一系列问题而展开,故在分析该案件时也需要从这三个方面来梳理线索:
其次,对于“高某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诉讼请求能否成立”的判定,此处主要涉及违约责任承担方式方面的内容。
本案中,由于争议地块涉及到昆明市土地市场清理,导致该地块的证件办理暂时搁置,因此就出现了事实上不能履行的情形,因此对于上诉人请求继续履行合同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于法有据。
最后,对于“昆明市国土资源局作为本案第三人的主体是否适格”的判定,此处主要涉及第三人主体资格的要求方面的内容。
【法律风险提示及防范】
彭大成律师网站提示: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发现对方存在违约情形时,首先应当搜集能够证明对方违约的证据材料,同时在起诉时,应当充分考虑到自己诉求的可实现性,对于可能存在法律上或者事实上无法履行、或者标的履行费用过高,不适于强制履行的情形时,该方当事人应当在诉状中列明请求继续履行,在无法继续履行时要求解除合同,或者赔偿损失等请求,这样才能够保证在无法继续履行时,还能够通过其他的方式来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这样就能够避免类似于本案的虽然有理有据但由于无法履行导致诉讼请求被驳回的情形再次发生,从而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条链接】
前款所称依法申请使用的国有土地包括国家所有的土地和国家征收的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第107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110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64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153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二)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依法改判;
(四)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当事人对重审案件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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