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台湾《联合报》6日报道 台湾一对情侣交往8年,因为男方不愿结婚、女方也不想再耗下去,于是签协议由女方付百万元(新台币,下同)分手费,但女方事后反悔。台湾高等法院认定切结书有效,最近判决女方必须给前男友100万元分手费。
许姓男子提告称,他和温女曾是男女朋友,2005年12月签立分手协议书,“温女同意支付许现金30万元,房子支出25万元,其他花费96万元,合计151万元……从此互不相欠”。事后温女仅偿还51万元,拒付余款100万元。
许男指出,30万元是温女就读科技大学时给她买车的钱及修车费,25万元是温女买屋帮她出的头期款,96万元是交往8年,他为了约会每个月多支出1万元的开销。
高院最终认定,温女未被逼签,96万元是计算两人交往期间的生活费,不属赠与,判决温女败诉定谳,要付许1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