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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万元货款运送途中不翼而飞 雇主雇员共担责

本站:www.pengdacheng.com  时间:2013-01-17  来源:  作者:彭大成律师

崔师傅是一家物流公司雇佣的驾驶员,在为雇主携送4万元货款的途中货款不翼而飞,雇主认为崔师傅对此负有全部赔偿责任,双方协商不成,雇主将崔师傅告上法庭,1月16日,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

因为当天温州发生动车特大事故,所以双方当事人对事发当时的情况记忆犹新。庭审中,雇主王女士回忆道,物流公司在市区开有两家店面,平时自己负责照看分店,每隔几日就会让驾驶员在送货途中将货款带到总店交账,当时自己亲自将装有四叠钞票的小包交给了崔师傅,和驾驶员一同送货的还有一个装卸工。崔师傅陈述了之后发生的事情:自己驾车行驶到卸货地点后,下车办理手续,将装钱的小包交给身边的装卸工保管,等办理完手续后他发现,那个装卸工不见踪影、4万元货款同时不翼而飞。随后,崔师傅立即到附近派出所报警,但时隔一年案件一直未有进展。

王女士认为,被告崔师傅在携送货款时擅自将该款交给他人,属于保管不善、没有尽到相应的义务,给自己造成了很大的损失,应当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崔师傅和他的代理律师则提出,4万元货款的丢失已经涉及了刑事案件,按照“先刑事后民事”的原则,在公安机关对涉案事实没有查清和定性之前,人民法院不宜先行就本案进行裁决。另外崔师傅还认为,自己只是一个驾驶员,本来就不应该负责送款的工作,因此也就没有保管的义务,更不存在保管不善的情形,所以不应该负有赔偿责任。

审理过程中,法院通过调阅派出所处警记录和询问笔录查明,公安机关并未立案,也没有采取相依的侦查措施。铜山法院认为,“先刑事后民事”的原则散见于处理具体类型案件的司法解释和相关规定中,并不具有普遍性和绝对性。该原则提出的目的之一在于节约诉讼资源,提高效率,从而有利于当事人。具体到本案来看,当事人在报案一年多以后,案件仍未得到有效的处理,涉案款项在可以预期的时间内无法被追回,如果仍僵化的坚持“先刑事后民事”的处理方法,不仅王女士的合法权利无法得到维护,甚至有悖于该原则的初衷。故王女士寻求民事诉讼予以救济在程序上不违反法律规定。

同时法院还认为,崔师傅在从事雇主安排的事务时,没有尽到妥善的保管义务,致使携带的现金丢失造成了原告财产损失。但是原告王女士作为雇主运用在工作中的管理、支配权力,多次安排被告崔师傅携带大额现金交到别处,这种行为本身就存在被盗抢、丢失的隐患,并且帮助雇主运送货款并非崔师傅受雇活动的主要内容,崔师傅从中也不额外获得报酬,根据雇佣关系中双方的权利义务和公平原则,原告王女士因自行承担20%的损失,被告崔师傅承担80%的赔偿责任。

最终铜山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崔师傅赔偿原告王女士3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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