虞某父子俩为贪财牟利,在从事鱿鱼、猪皮、海带、豆腐皮等干货加工过程中,为了使这些食品看上去鲜亮好卖,虞某父子俩竟把福尔马林(甲醛溶液)等对人体有害的化学物质掺入食品中进行加工。近日,江西省玉山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对被告人虞某父子俩分别判处了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万元的刑事处罚。
经法院审理查明,虞某父子俩自2011年10月1日以来,在玉山县并溪镇铁路林场租了一处厂房,从事鱿鱼、猪皮、海带、豆腐皮等干货加工,为了非法谋利,虞某父子俩在明知甲醛有毒的情况下,仍将甲醛掺入在食品中加工使用,并将加工好的食品拉到市场销售,从中非法获利2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虞某父子俩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为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故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