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因工地施工过程中给附近家属院的住户造成了影响,在住户代表与施工方协商无果的情况下,用工地上的钢管、木棍将工地的施工设备、生活设施等砸坏。1月21日,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以被告人高某、张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商丘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商丘市某电厂家属院及商丘市某肉联厂家属院东侧建设运河景苑工地,在工地施工过程中给两个家属院的住户造成了影响,在住户代表与施工方协商无果的情况下,2012年7月1日晚上,被告人高某、张某伙同魏某(在逃)、徐某(在逃)等人来到将商丘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运河景苑工地,用工地上的钢管、木棍将工地的施工设备、生活设施等砸坏,经鉴定价值41170元。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高某、张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告人高某、张某能当庭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高某、张某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得到其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高某、张某能够认罪、悔罪,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