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车辆机件不合格,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时发生侧翻,致使车上人员受伤。保险公司主张合同约定了合同解决方式是提交南昌仲裁委员会处理,但因原告提起侵权之诉,故仍由法院受理。近日,江西省南城县人民法院对这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作出判决,原告罗来昌应获得各项赔偿款64321元,由被告保险公司赔偿54673元,车主连成赔偿9648元。
2012年3月18日,被告连成驾驶货车行驶在济广高速公路南城段时,车辆右后轮脱落后侧翻于高速路上,造成车上乘客罗来昌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货车是造成事故原因,连成应承担全部事故责任。事故发生后,罗来昌住院治疗37天。经查,罗来昌居住在南城县株良镇古竹村生活,其妻子及女儿居住在城镇。肇事车辆在中国大地财产保险南城支公司投保了车上人员责任险,保险合同约定了保险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是提交南昌仲裁委员会处理。
南城法院审理后认为,交警部门对事故的责任认定,符合基本事实,被告连成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作为车主,连成对原告罗来昌的损失负赔偿责任。因罗来昌以侵权纠纷为由起诉,被告保险公司主张管辖异议不成立。据此,该院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