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电动三轮上路,造成单方事故,导致驾驶者本人当场身亡。这究竟是驾驶人操作失误,还是电动车质量存在缺陷?警方经过多方调查证实,电动三轮存在质量隐患,不符合国家相关技术标准。根据谁销售谁负责的原则,日前,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销售商赔钱。
事情发生在2011年6月16日,射阳县临海镇居民王某,沿临海镇新兴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临海镇新兴路新东村五组孙某家门前路段时,将车驶出路面与道路左侧行道树相撞,造成王某当场殒命。后经射阳县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对事故车辆技术检验,认为该车前轮无制动装置,不符合上路行驶的技术条件。2011年6月29日,射阳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此事故系王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在行驶中因操作失误而造成事故。因此,王某的家人将20多天前出售该车的销售商金某告上法庭,要求金某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相关费用。法院依据上述证据材料,并依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国家标准,认定金某出售的电动三轮车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即该产品本身存在缺陷,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强制性规定。金某销售该车,增加了他人驾驶车辆出事的危险性,是导致本次交通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应承担相应责任。
结合本案案情,法院最终酌定金某承担20%的赔偿责任。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条款,判决销售商金某,赔偿王某的家人因王某死亡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合计468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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