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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习医生医治骨折 致人残疾医院赔偿9万

本站:www.pengdacheng.com  时间:2013-03-25  来源:  作者:彭大成律师

广西富川县某医院违反诊疗规定,让不具备医师资格和执业资格的首诊门诊见习医生独立行医,造成骨折患者左手残疾,进而引发医疗纠纷。近日,广西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依法判令被告富川县某医院赔偿原告莫南医疗费、陪护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鉴定费、残疾生活补助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人民币91110.3元。

2009年9月18日上午,原告莫南在学校不慎跌伤左前臂,随后被送至富川县某医院,并由不具备医师资格和执业资格的首诊门诊见习医生徐东为莫南诊治,诊断为“左尺桡骨骨折”,并为原告做了“左尺桡骨骨折”手法复位夹板外固定手术,复查X线,只建议三天后复查,没有交代“不适随诊”处理。同月21日,原告按见习医生徐某意见到被告处复诊,检查原告“左手肿胀明显,见水泡形成,左手活动受限,肢端血运尚可,左前臂夹板无松脱,松紧适合”,建议“加强功能锻炼,注意肢端血运,3天后复诊,不适随诊”等,同月24日原告到被告处复诊时,被告医生未予以处置;当天原告被送到贺州市广济医院,经医师检查见:左手明显肿胀、呈爪形,手指不能运动,感觉丧失,松开夹板,前臂皮肤起水泡,夹板压迫处皮肤呈暗红色。左前臂DR片示:左尺桡骨远段骨折,对线欠佳。诊断为“左尺桡骨骨折、前臂肌肉神经缺血性损伤?”考虑到可能出现严重医疗后遗症,原告要求回被告处住院治疗,但因被告过错导致并错过最佳治疗时机,造成原告骨筋膜室综合症,现引起原告左前臂肌肉明显萎缩、左手指畸形、腕关节以下运动功能完全丧失的严重伤残后果。原告认为被告在诊疗过程中首诊医生无证行医、复诊中存在重大过错,应对原告的伤残承担全部法律责任,故申请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其损害后果与富川某医院的医疗行为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以及该医院的过错和责任程度进行鉴定。经某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结论为:富川县某医院在对莫南的诊疗过程中存在着见习医生独立行医的情况,属无证行医即非法行医,应对莫南的医疗损害后果承担全部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富川县某医院是具备从事内、外、急诊、康复、麻醉、检验等科目的综合医疗机构,理应为患者提供良好的医疗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但本案被告富川县某医院却让不具备医师资格和执业资格的见习医生为原告莫南行“左尺桡骨骨折”手法复位夹板外固定手术,造成原告左手残疾,该损害后果与被告的诊疗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故被告应对其造成原告的损害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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