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虎林市人民法院对一起因父亲状告儿子不孝(不尽赡养义务),要求解除赡养协议的纠纷进行处理,因双方均表示同意解除赡养协议,并且也无共同在一起生活,故法院作出解除赡养协议,儿子返还父亲的房屋及土地判决。
2009年7月25日因原告李天福及妻子王秀兰赡养一事经胜利村委会组织调解原告李天福夫妇及其八位子女达成由被告李旺赡养原告李天福夫妇的协议,遂被告李旺夫妇搬到原告家照顾父母。2010年4月5日其母王秀兰去世。原告认为被告不尽赡养义务,不为其做饭和照顾日常生活为由提起诉讼,要求解除2009年7月25日达成的赡养协议, 并且要求被告立即将71.50平方米的房屋及17.20亩土地返还给原告。
法院审理后认为,2009年7月25日经胜利村委会调解原告李天福夫妇及其八位子女达成由被告李旺赡养原告李天福夫妇的协议属附条件的赡养协议,因协议明确约定被告将父母二人生养死葬后其所有的房屋及土地承包经营权归被告所有,该规定属于附条件的法律行为,在所附条没有完全成立时,该内容不生效,故被告要求取得其父母一半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张不能成立。现原、被告均同意解除2009年7月25日达成的赡养协议,故因赡养事宜原、被告达成的土地承包流转合同也无法履行,并且被告也未实际给付转让费用,所以应当一并解除。原告坚决表示已无法与被告共同生活,要求被告返还房屋,并且被告也表示同意。鉴于上述情况,故法院作出上述解除赡养协议,被告返还原告房屋及土地的判决。
(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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