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近日从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了解到,最高人民检察院认为,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统一的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规范,对于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法律监督工作机制、推动法律监督工作深入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在去年3月举行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期间,陈旭、胡振鹏、慕平、徐安、郑红、李明蓉、刘湘娥、吕忠梅等248名代表提出8件议案,建议制定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法或诉讼监督法;王田海、王菊梅、孟凌斌、王永明、栗甲等153名代表提出5件议案,建议制定加强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或诉讼监督的决定(决议)。议案提出,当前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工作仍相对薄弱,职能尚未充分发挥,主要原因是缺乏统一立法,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在总结、借鉴各地人大常委会出台《加强人民检察院诉讼(法律)监督的决议》经验的基础上,研究制定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法或加强人民检察院诉讼活动法律监督的决定(决议)。
内司委认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存在薄弱环节的原因是多方面的,解决问题也要从多方面入手。宪法已赋予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建议有关方面在完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过程中,对涉及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及程序的检察院组织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法律进行完善;建议检察机关有效履行职能,落实好各项制度,切实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在相关法律得到完善、检察职能得到充分履行、各项制度得到切实落实之后,再研究是否需要另行制定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法或加强人民检察院诉讼活动法律监督的决定(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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