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版
|
English
|
日本
|
한국어
|
français
|
加入收藏
|
设为首页
首页
经典案例
法律顾问
合同纠纷
刑事辩护
房产纠纷
债权债务
婚姻继承
损害赔偿
法律信息
我要留言
请输入您要搜索的法律信息:
法律信息
您当前的位置:
彭大成律师网
>
法律信息
广东律师网
广东律师事务所
广州律师
广州律师事务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节-侵犯知识产权罪)
本站:www.pengdacheng.com 时间:2012-03-07 来源:
网上收集
作者:
彭大成律师
第二百一十八条
以营利为目的,销售明知是本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侵权复制品,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二百一十九条
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
3
/
4
首页
上一页
1
2
3
4
下一页
尾页
来顶一下
返回首页
把这个
法律信息
分享到需要人吧!分享让您更加快乐!
更多
发表评论
共有
条评论
用户名:
密码:
验证码:
匿名发表
最近更新
本栏热门
Copyright (C) 2010 pengdacheng.com All Rights Reserved 未经书面授权禁止对本网站文字及图片进行转载、摘编、复制或建立镜像
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中路268号广州交易广场1207、1208室 联系人:彭大成律师 电话:13556144166 传真:020-83510113
工信部备案:
湘ICP备12014175号-1
管理员邮箱:1020275379@qq.com
中文版网站管理
site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