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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拥军优属规定
本站:www.pengdacheng.com 时间:2012-03-09 来源:
网上收集
作者:
彭大成律师
第二十一条
侵犯军人及其家属人身权利,妨碍军人执行勤务以及破坏军事设施、扰乱军营正常秩序,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可依据本规定,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2008年12月1日起施行。1997年8月1日广东省人民政府发布的《广东省拥军优属若干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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