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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工委:中国没有“秘密拘捕” 法律也无此规定

本站:www.pengdacheng.com  时间:2012-03-11  来源:网上收集  作者:彭大成律师

我国没有“秘密拘捕”,法律也没有这样的规定

  拘留后不通知家属是极个别例外情况,有碍侦查情形一旦消失须立即通知

  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3月8日举行记者会,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郎胜,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刑法室副主任李寿伟就“刑事诉讼法修改”回答中外记者提问,回应社会关切的问题。

  焦点一:采取强制措施,什么情况下才能不通知家属?

  按照此次刑诉法修正案草案的规定,对犯罪嫌疑人采取逮捕措施,或者采取监视居住措施,除无法通知的以外,都应当在24小时以内通知家属。同时,对拘留这种紧急情况下采取的强制措施规定,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24小时以内通知家属。

  郎胜进一步说明,拘留后不通知家属的情形是极个别的例外情况。一是犯了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如果不妨碍侦查,那么也都需要通知家属。只有在有碍侦查的情况下才可以不通知家属。二是有碍侦查的情形一旦消失,需要立即通知家属。三是拘留这种措施是临时的、紧急的强制措施。

  郎胜强调,在我国没有“秘密拘捕”,法律也没有这样的规定。

  焦点二:律师履行职责,如何为其保障良好的执业环境?

  此次刑诉法修正案草案在加强当事人的辩护权、维护律师依法履行自己的职责方面做了许多规定,比如申请回避、阅卷等。特别是规定,律师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如果其权益受到侵犯,有关机关违反法律规定阻挠律师行使合法权利,律师有权申诉和控告,并专门对这些程序做出规定。

  郎胜指出,此次刑诉法修正案草案专门做了一个特别的规定,即如果律师涉嫌犯罪,那么同案的侦查机关不得对他进行侦查,以此来保障律师能够有一个比较好的执业环境,从而保障律师能够很好地履行他的职责。

  焦点三:执行监视居住,过程中发生问题怎么救济?

  郎胜指出,监视居住其实是逮捕的一个替代措施,是比逮捕要轻的限制人身自由强制措施。有几种情况可以采取监视居住:一是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二是她可能是孕妇,或者是正在哺乳自己的婴儿,也不适宜对她采取严厉的逮捕措施。三是他可能是没有生活自理能力的人的唯一的扶养人。四是根据案件的有些情况,采取监视居住更适宜的。五是已经逮捕了,他的羁押期限届满了,那么就需要把他放出来,不要再继续羁押。

  对在监视居住的过程中如果发生问题怎么救济,郎胜进一步指出,此次刑诉法修正案草案明确规定,监视居住要接受检察机关的监督,同时对律师辩护、提供法律帮助作了规定。一方面,律师可以提供法律帮助;另外一方面,检察机关应当依法进行监督。

  焦点四:公诉案件和解,实践中怎样严格限制范围?

  郎胜指出,在现行的刑事诉讼法中,对自诉案件是有和解规定的,对公诉案件则没有这样的规定。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在很多情况下,有一些因为民间纠纷引起的案件,如果通过一些比较平缓、平和的方式去解决,可能比判刑取得的社会效果更好。在这种情况下,此次刑诉法修正案草案经过反复研究,把自诉案件和解的制度引入到公诉案件中来。

  郎胜强调,公诉案件和解毕竟是新设立的制度,在引进来的时候还需要审慎把握,主要是范围须严格限制。第一,是因为民间纠纷引起的侵犯人身权利民主权利、侵犯财产的一些案件,而不是说其他的直接的危害社会、危害公共利益的犯罪。第二,这种案件本身情节相对来讲不是很严重,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对一些重刑即便是民间纠纷引起的,比如杀人、重伤,那也不能和解。此外,还包括一些由于主观过失引起的案件,要追究刑事责任可能判处七年以下的案件,但是也有例外,就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即便是过失也不能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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