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驾入刑”以来,效果显著,但是有全国政协委员表示,因为大量适用缓刑,实际惩处强度上反而呈现出一种更加弱化的趋势,“醉驾入刑”威慑力大打折扣。全国政协委员、四川鼎立律师事务所管理委员会主任施杰呼吁,“两高”应以司法解释的方式明确规定“醉驾”中缓刑适用条件,将实刑作为常态,缓刑作为例外。另外,公安交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大主动查处力度。
施杰说,《刑法修正案八》对醉酒驾驶者规定了“处拘役,并处罚金”的惩罚,而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不符合适用逮捕强制措施时所要求的“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这一条件,所以在查办醉驾案件时无法使用逮捕,而是适用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进而到了审判阶段,法院通常都会对这类被告人宣判缓刑,造成缓刑适用率居高不下的局面。 来源:北京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