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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修订)

本站:www.pengdacheng.com  时间:2012-03-16  来源:网上收集  作者:彭大成律师
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作出提起公诉、不起诉或者撤销案件的决定。

 

  第三章 提起公诉

 

  第一百三十六条 凡需要提起公诉的案件,一律由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第一百三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的时候,必须查明:

 

  (一)犯罪事实、情节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的认定是否正确;

 

  (二)有无遗漏罪行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

 

  (三)是否属于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有无附带民事诉讼;

 

  (五)侦查活动是否合法。

 

  第一百三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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