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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修订)

本站:www.pengdacheng.com  时间:2012-03-16  来源:网上收集  作者:彭大成律师

 

  第一百五十一条 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判后,应当进行下列工作:

 

  (一)确定合议庭的组成人员;

 

  (二)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十日以前送达被告人。对于被告人未委托辩护人的,告知被告人可以委托辩护人,或者在必要的时候指定承担法律授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三)将开庭的时间、地点在开庭三日以前通知人民检察院;

 

  (四)传唤当事人,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传票和通知书至迟在开庭三日以前送达;

 

  (五)公开审判的案件,在开庭三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

 

  上述活动情形应当写入笔录,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签名。

 

  第一百五十二条 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公开进行。但是有关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

 

  十四岁以上不满十六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十六岁以上不满十八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

 

  对于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当庭宣布不公开审理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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