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彭大成律师网 > 法律信息 广东律师网 广东律师事务所 广州律师 广州律师事务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修订)

本站:www.pengdacheng.com  时间:2012-03-16  来源:网上收集  作者:彭大成律师
 

  (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第一百七十一条 人民法院对于自诉案件进行审查后,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犯罪事实清楚,有足够证据的案件,应当开庭审判;

 

  (二)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

 

  自诉人经两次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按撤诉处理。

 

  法庭审理过程中,审判人员对证据有疑问,需要调查核实的,适用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的规定。

 

  第一百七十二条 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本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三项规定的案件不适用调解。

 

  第一百七十三条 自诉案件的被告人在诉讼过程中,可以对自诉人提起反诉。

 

  反诉适用自诉的规定。

 

来顶一下
返回首页
返回首页

把这个法律信息分享到需要人吧!分享让您更加快乐!
更多
发表评论 共有条评论
用户名: 密码:
验证码: 匿名发表
最近更新
本栏热门
Copyright (C) 2010 pengdacheng.com All Rights Reserved 未经书面授权禁止对本网站文字及图片进行转载、摘编、复制或建立镜像
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中路268号广州交易广场1207、1208室 联系人:彭大成律师 电话:13556144166 传真:020-83510113
工信部备案:湘ICP备12014175号-1 管理员邮箱:1020275379@qq.com 中文版网站管理 site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