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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修订)

本站:www.pengdacheng.com  时间:2012-03-16  来源:网上收集  作者:彭大成律师

 

  第二百零一条 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由高级人民法院核准。

 

  第二百零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缓期执行的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第五章 审判监督程序

 

  第二百零三条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但是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第二百零四条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

 

  (一)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的;

 

  (二)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

 

  (三)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四)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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