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试点地区的商品林由林木经营者自主选择投保方式。林业企业、林业经济合作组织、林业经营大户等林业经营组织可直接向当地选定的承保机构投保。支持以县、乡(镇)、村为单位,组织散户林农统一投保。
(三)赔款支付。
1.生态公益林的保险赔款由承保机构直接支付投保当地财政主管部门,并按照财政资金管理要求对保险赔款进行管理,专项用于生态公益林受灾林地的造林和抚育。
2.商品林的保险赔款由保险公司直接赔付给投保人。
(四)缴费方式。
1.财政保费补贴资金结算方式。财政保费补贴资金实行专户管理。试点地区财政部门要将应承担的保费补贴资金足额纳入预算,确保及时足额支付。财政保费补贴资金实行分季付款、年终结算,由财政部门直接拨付至承保机构账户。财政保费补贴资金结算规程及管理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林业厅等有关部门研究制订。
2.单独投保缴费方式。造林地分散于全省各地的林业企业,应向造林地所属行政区内的承保机构单独投保,市、县财政保费补贴部分由造林地所属行政区市、县财政部门按规定的比例承担。单位、个人、林业企业购置的林地不在本省行政区范围内的,不享受本省保费补贴政策。投保单位、林农和林业企业自主承担的保费由承保机构采取适当方式收取。
(五)风险管理。承保机构应积极通过政策性森林保险再保险、提取巨灾风险准备金等方式,加强风险管理,全面实现风险可控。承保机构应按补贴险种当年保费收入的25%的比例计提巨灾风险准备金,实行专户管理、滚存积累、定向使用。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政策性林业保险试点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任务量大,各有关地区、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按照“政府引导、政策扶持、市场运作、协同推进”的方式,积极稳妥地推进政策性森林保险实施工作。省林业厅牵头会同省财政厅、金融办和广东保监局等有关单位统筹我省政策性森林保险试点工作的组织实施。试点地区市、县(市、区)政府要建立由林业、财政、金融等工作部门和承保机构组成的政策性森林保险工作协调机制,并指定专门部门牵头做好政策性森林保险工作,认真落实省政府的工作部署。根据工作需要,省林业厅会同省有关单位对各试点地区政策性森林保险工作推进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将试点工作情况及时报告省政府。
(二)明确部门职责。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专业优势,对政策性森林保险实施提供技术支持,向承保公司提供有关保户及保险标的基础信息,会同财政部门做好资金申请材料的审核工作,与承保机构建立沟通联系工作机制,共同研究细化政策性森林保险有关制度、协议、技术规范和标准,参与森林保险灾后查勘定损,协助确定受害面积、林木权属和受害原因等工作;引导相关生产经营者参加保险,督促受灾户及时造林更新,恢复森林植被。财政部门要做好保费补贴资金的预算、筹集、拨付、监督管理、结算等各项工作,按比例承担的财政保费补贴资金应及时足额拨付,定期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专款专用。保险监管部门要加强对政策性森林保险实施工作的监管,切实维护市场秩序和广大被保险人的合法利益,及时掌握工作进度,沟通相关信息。地方金融工作部门要推动有关银行与承保机构建立银保联动机制,引导林农对申请林权抵押贷款的林地参加政策性森林保险,以保险促进林业增信融资。承保机构要做好承保、防灾防损、查勘定损、理赔等专业化服务以及有关数据的统计、报送工作。其他相关部门也要按照职责分工,共同推进政策性林业保险工作。
(三)加大宣传力度。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政策性森林保险的宣传,让广大林农和林业企业经营者充分了解政策性森林保险的内容和规定,切实提高保险服务水平和能力。要积极配合承保机构利用电视、电台、报刊等媒体,深入乡村广泛宣传政策性森林保险工作,增强广大林农和林业企业的风险意识和保险意识,引导林农和林业企业积极参加政策性森林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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