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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解释的本体与方法

本站:www.pengdacheng.com  时间:2012-03-17  来源:法律搜索网  作者:彭大成律师

四、结语:保持本体与方法在法律解释中的内在张力

在知识谱系上,解释学的本体与方法存在着对立和紧张,但是,这种理论上的学术脉络是否意味着我们在法治实践中完全以本体来替代方法或者是以方法来遮蔽本体呢?对学术谱系的考察已经说明,必须谨防理论的偏执所带来的实践的偏颇。非此即彼的二元思维无法让我们面对这个丰富纷杂的生活世界,保持本体与方法在法律解释中的张力是最好的选择。“解释学反思并不能提供现成的解释方法和技术,但却是使得理解———解释活动充满活力和创造性的前提;另一方面,作为一种技术的解释方法在司法实践中具有无可置疑的重要性,但方法本身并不足以保证人们富有创见的提出和解决问题。”{16}所以,在法律解释的理论和实践中将本体与方法的内在紧张保持在一个恰当的限度内是我们必须面对和研究的课题。

【作者简介】王彬(1980—),男,山东邹平人,法律硕士,青岛市教育科学研究所实习研究员。

【注释】[1]中国的许多学者曾对这两种不同的知识谱系做出整理和考察,比较典型的代表有谢晖的《解释学法学与法律解释学》、梁治平的《解释学法学与法律解释的方法论》和郑永流的《出释入造———法律诠释学何为与法律解释学的关系》。

【参考文献】{1}殷鼎。理解的命运(M)。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88.6. {2}洪汉鼎。理解的真理(M)。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2001.221. {3}(德)伽达默尔。真理与方法(M)。洪汉鼎译。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1999.313. {4}李洪雷。法律解释中的真理与方法(J)。法大评论,2003,(2):25. {5}(法)保罗。利科尔。解释学与人文科学(M)。陶远华译。石家庄:河北人民出版社,1987.150. {6}(德)阿图尔。考夫曼,温弗里德。哈斯默尔。当代法哲学和法律理论导论(M)。郑永流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386. {7}郑永流。出释入造———法律诠释学及其与法律解释学的关系(J)。法学研究,2002,(3):32. {8}(德)卡尔。拉伦茨。法学方法论(M)。陈爱娥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4.34. {9}苏力。解释的难题:对几种法律文本解释方法的追问(A)。法律解释问题(C)。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32. {10}焦宝乾。本体论意义上的法律解释理论(J)。山东大学学报,2005,(9):17. {11}殷鼎。理解的命运(M)。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88.256—257. {12}季卫东。法治秩序的建构(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36. {13}谢晖,陈金钊。法律:诠释与应用(M)。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2002.63. {14}(德)阿图尔。考夫曼,温弗里德。哈斯默尔。当代法哲学和法律理论导论(M)。郑永流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145. {15}(德)卡尔。拉伦茨。法学方法论(M)。陈爱娥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4.222. {16}梁治平。解释学法学与法律解释的方法论(A)。法律解释问题(C)。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99.海:上海译文出版社,2002.63. {14}(德)阿图尔。考夫曼,温弗里德。哈斯默尔。当代法哲学和法律理论导论(M)。郑永流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145. {15}(德)卡尔。拉伦茨。法学方法论(M)。陈爱娥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4.222. {16}梁治平。解释学法学与法律解释的方法论(A)。法律解释问题(C)。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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