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组织申报2012年广东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发展引导专项资金项目的通知
(粤科函高字〔2012〕146号)
各地级以上市科技局(委)、财政局,省直有关单位:
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发展的意见》(粤发〔2009〕13号)和《广东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发展引导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粤财工〔2010〕21号)的相关规定,由省财政预算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支持推动我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高新区)提升产业竞争力和自主创新能力。现将2012年该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必须按照《2012年度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以下简称《指南》)进行申报(详见附件1)。
二、申报单位应为高新区管理机构,创业服务中心(孵化器),大学科技园、火炬特色产业基地、高新区发展促进机构,以及高新区内的有关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企业等单位。
三、《指南》要求政府配套经费的,项目申报材料必须有政府相关部门或机构的资金配套承诺函。
四、项目采取限项申报,其中国家级高新区限报40项,省级高新区限报30项。
五、各市科技局和高新区管委会根据各自园区的产业发展水平、产业集聚特点、园区基础条件和发展特色优势产业需求进行项目的组织、筛选。各市科技局会财政局统一汇总项目申报材料,并出具项目推荐函(含项目清单),需提交材料包括:
⒈项目推荐函,一式2份;
⒉项目申报书(含资金承诺函),纸质材料一式6份;
⒊项目申报书电子版及申报项目清单的dvd数据光盘。
以上材料请于3月30日前统一送交省科技厅业务受理窗口。
其它要求详见《指南》。
联系地址:广州市连新路171号省科技信息大楼1楼广东省科技厅业务受理窗口(邮政编码:510033)
网站地址:http://www.gdstc.gov.cn
联系人及电话:
⒈省科技厅业务受理窗口:83163930、83163931、83163932
⒉省科技厅高新技术发展及产业化处: 黄攀,83163635
⒊省财政厅工贸发展处:姚林,83170361
附件:⒈2012年广东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发展引导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
⒉申报项目清单
二〇一二年二月十三日
附件1:
2012年广东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发展引导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
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发展意见》(粤发〔2009〕13号),省财政设立专项资金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2012年专项资金重点支持一批具有引领示范作用的创新型产业集群建设,以面向完善技术转移和科技成果产业化的科技服务体系建设,以及促进一批重大科技成果孵化和产业化,从而有效推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提升产业竞争力和自主创新能力。
省科技厅和省财政厅共同编制2012年度高新区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如下:
专题一、创新型产业集群建设
创新型产业集群(以下简称“集群”)是指围绕园区优势、特色产业,通过制度建设和机制创新,以科技资源带动各种生产要素和创新资源集聚,形成以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和创新人才为主体,以知识或技术密集型产品为主要内容,以创新组织网络、商业模式和创新文化为依托的产业集群。通过建设创新型产业集群,有效整合区域创新主体和要素,推进区域创新体系建设。
2012年度拟支持4~6个集群建设。
㈠ 申报条件。
1.拟申报的集群的产业方向在地市经济发展战略中处于重要或关键地位,列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已成为地市党委和政府的重点工作;
2.已建立基本的公共服务体系和科技支撑条件,主导产品有核心技术和自主知识产权,有望成为具有较强国内或国际竞争力的集群;
3.围绕创新型产业集群建设的重点任务,设立若干子项目(不超过5个),由集群内相关联的单位承担。
4.项目申报单位为国家级或省级高新区管委会。
㈡ 申报材料。
1.高新区管委会提供的创新型产业集群建设方案(提纲见附件1)和子项目申报清单(附件2)。
2.各子项目承担单位提供的项目申报书(具体项目分为创新体系建设类和关键技术攻关类,申报书分别见附件3、附件4)。
㈢ 经费要求。
每个集群申报的经费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平台建设类地方政府应配备不少于2倍的配套资金,并由当地财政部门出具资金配套承诺函。
专题二、科技服务体系建设
科技服务体系的覆盖范围和服务能力是衡量高新区创新创业环境优劣的重要指标之一,加大力度支持和发展科技服务机构,是提升高新区创新能力的重要举措。本专题旨在加大力度发展科技服务机构,实现骨干服务机构在高新区的重点布局。引导和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服务机构建设与发展,培育科技服务新兴业态。鼓励公益类科技服务机构探索市场化条件下新的管理模式。鼓励各地方和高新区通过服务外包等形式,探索各类科技服务机构创新发展的模式,提升服务能力,树立服务品牌。促进科技服务机构的市场开拓、优化整合、做大做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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