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蔡县检察院在对本县“两抢一盗”案件调研时发现,该县近年来“两抢一盗”案件持续高发,而受警力不足、执法观念滞后等因素的影响和制约,涉案被害人通过诉讼挽回财产损失的比率不足20%。一些情节轻微的“两抢一盗”案件,侦查机关在收取犯罪嫌疑人保证金后实行非羁押诉讼,法院单处或者并处罚金后对被告人判处非羁押刑,而被害人的财产损失却备受冷落。由于无望通过参与诉讼挽回财产损失,有17.7%的被害人在遭受犯罪行为的侵害后选择了不报案。这种对司法的不信任,引发了他们对犯罪追诉活动的不配合以及对司法活动的不认可,影响到公众安全感和群众对政法工作的满意度。同时也暴露出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中对被害人财产权益的保护重视不够,保障乏力,司法的公信力亟待提升。
针对这一现状,该院统一执法思想,切实扭转“重打击轻保护”、“重法律效果轻社会效果”的执法观念,加强了对非羁押诉讼案件的法律监督。
一是确立起恢复性司法理念,明确了非羁押诉讼刑事案件的范围、标准、程序等内容,将非羁押诉讼案件实践中仅限于情节轻微的“两抢一盗”案件拓展至所有轻微刑事案件。
二是主动联合法院和公安机关召开专题联席会议,就上述调研情况向相关部门进行通报,分析问题,找出问题的症结所在,统一认识,达成共识,进而通过集体研究会诊,对解决问题的方式达成较为一致的意见。
三是通过该类案件的办理向公安和法院发出检察建议,倡议相关部门在执法办案过程中通过开展相关工作加大对受损社会关系的修复。
四是建议相关部门将被害人权益保障工作作为单位绩效考核和案件评查的重要内容。
五是加大对被害人权益的告知力度。通过侦、诉、审各个环节认真落实被害人权益告知制度,让被害人明了司法救济渠道,保障其知情权。
六是加大对赃款赃物的追缴力度。对具备赃款赃物追缴条件而未依法追缴的案件,要求侦查人员书面说明情况,侦查人员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依法发出检察建议书或纠正违法通知书,予以书面监督。
七是加大就财产损失挽回情况在诉讼各环节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处理的考量力度。调整执法着力点,在具体执法办案过程中,将以往仅审查案件的实体、程序等问题调整为同时审查案件造成的财产损失及损失挽回情况。针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退赔被害人的金额、时间、环节的不同,处以不同的从宽幅度,实行区别对待。
八是建立保障机制。该院联合公安、法院探索建立了以保障被害人合法权益为内容的《关于在办理刑事案件中实行非羁押诉讼的规定》、《刑事被害人救助暂行规定》等涵盖办案协同、司法救济、社会救助衔接等被害人权益保护的工作机制,使被害人权益保护成为一种长期、稳定运行的司法常态。从侦、诉、审各个诉讼环节敦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积极赔偿、退赃并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对确有悔罪表现、积极对被害人履行民事赔偿责任且符合不起诉条件的犯罪嫌疑人,依法决定不起诉;必须起诉的,建议法院从宽处理;对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被害人,大力实施法律援助;对生活遭受严重困难且未能挽回个人财产损失的被害人,在被告人无能力退赔且司法救助不足以弥补其损失的情况下,积极联系民政部门实施国家救助和社会救济,将犯罪行为对被害人生活造成的不良影响降至最低水平。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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