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 法院简介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位于广州市中心城区,辖区面积90.45平方公里,辖区常住人口140多万人。 海珠区人民法院内设立案庭、刑事审判庭、少年审判庭、民事审判第一庭、民事审判第二庭、民事审判第三庭、民事审判第四庭、行政审判庭、审判监督庭、执行局、政工办、办公室、调研科、司法委托管理科、监察室、司法警察大队、后勤服务中心等17个部门。 海珠区人民法院现有干警201人,其中大学本科以上学历191人(含硕士研究生35人),占全院干警总数的95.02%。现有法官113人(含硕士研究生15人)。 海珠区人民法院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三个至上”指导思想,团结拼搏,开拓进取,全面加强审判执行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2003年至2010年共办结各类案件137155件,年均结案17144件,法官年均结案152件。2003年被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授予集体一等功。2009年被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评为“全省模范法院”,同时授予集体一等功。 目前,海珠区人民法院已搬进位于广州市逸景路333号新的审判业务大楼办公,正谱写一曲人才强院、科技强院的新乐章。
党组成员
关锦新 党组书记 院长 李志强 党组副书记 副院长 许奕群 副院长 陈世杰 副院长 梁小彤 政工办主任 朱伟斌 纪检组长 邵 山 执行局局长
审判委员
关锦新 李志强 许奕群 陈世杰 朱伟斌 邵 山 麦耀明 李锡南 张蔚祈 梁小彤 邓玉林 邝荣勋 汤志青 曾纯和 曹志明 房小梅 潘 宇
部门职责
职能配置和内设机构
根据《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机构改革实施意见〉和〈广州市市、区、县级市人民检察院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穗办〔2002〕16号),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简称海珠区法院)机关机构改革方案确定如下: 一、主要职责: 海珠区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接受上级法院的监督和指导,对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审理法律规定、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的由区法院管辖和区法院认为依法应当由本院审判的刑事、民事、行政等第一审案件。 (二)审查和处理不服本院判决、裁定的各类申诉和申请再审案件以及上级法院指令再审的案件。 (三)审判由本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案件。 (四)依法行使司法执行权,执行本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决定,以及法律规定应当由本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 (五)对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草案提出意见;对案件审理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司法建议。 (六)负责本院思想政治、教育培训和纪检、监察等工作,按照干部权限管理法官和其他人员。 (七)结合审判工作宣传法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 (八)承办其他应由本法院负责的工作。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海珠区法院机关内设16个机构。 (一)办公室 协助院领导组织、协调、处理有关司法政务,管理有关事务;督办院党组会议、院长办公会议决定事项和领导交办的事项以及区人大代表建议、议案和区政协委员提案;负责与区人大代表联络工作;负责院党组会议、院长办公会议会务工作;负责院审判委员会会务及日常工作;负责院重要会议和重大活动的组织协调工作;负责院印章管理和收发及司法档案的收集、管理工作;负责文件、电报的收发、传阅、交换和保密工作;负责起草综合性文件、报告、简报、情况反映等工作;负责院计算机网络、办公现代化计划和管理工作;负责管理院各项经费和国有资产工作。 (二)立案庭(挂海珠区人民法院信访办公室牌子) 负责院各类案件的立案和审判流程管理;审查不服本院生效裁判的各类申诉和再审申请和再审改判的或未经复查、再审的申诉、再审申请,决定是否立案;审查诉前及立案阶段的财产、证据保全申请并作出裁定,执行财产、证据保全裁定,收转各类诉讼资料,送达相关的法律文书;核算诉讼费,办理诉讼费的缓、减、免手续;负责信访和司法救助申请事宜。 (三)刑事审判庭 审理法律规定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或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审判的其他刑事犯罪案件。 (四)民事审判第一庭 审判法律规定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有关婚姻家庭、劳动争议、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等传统民事案件;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合同、侵权案件。 (五)民事审判第二庭 审判法律规定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法人之间、法人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合同纠纷、侵权纠纷案件;审判证券、期货、票据、股权等案件。 (六)民事审判第三庭 审判法律规定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房地产案件(包括房屋买卖、租赁、预售、按揭、开发、物业管理等房地产纠纷案件)。 (七) 民事审判第四庭 负责审理由本院管辖的涉外一审民事和涉港澳台的商事纠纷案件。审理发生在辖区内除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纠纷案件之外的,且案件争议金额不满人民币200万元,案情简单,社会影响不大的一审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 (八)行政审判庭 审判法律规定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和行政赔偿案件;审查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 (九)审判监督庭 审查处理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立案庭审查认为符合立案条件的各类审判监督案件;审查处理院领导、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不服生效裁判的刑事、民事、行政审判监督案件;负责全院各类案件的监督、分析、评查,及提出错案追究建议;负责国家赔偿的确认工作。 (十)少年审判庭 审理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包括被告人为未成年人的或被害人为未成年人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未成年人为首犯、主犯的共同犯罪案件;共同犯罪案件中未成年被告人达到一半以上的刑事案件;负责审理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未成年人的民事案件,以及婚姻家庭、继承纠纷案件中涉及未成年人权益的案件;审理当事人为未成年人的行政诉讼案件;审理最高人民法院和省级人民法院指定的其他区域的未成年人的案件;开展青少年法制教育和学术研究交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工作。 (十一)执行局 执行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决定以及法律规定应当由本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执行外地法院依法委托执行的事项。 (十二)调研科 负责院重大工作部署的调查研究工作;编写内部刊物,起草工作计划、总结、工作报告、会议材料及其他重要文件;负责司法统计;研究、征集对法律、法规、规章草案的意见;负责联系新闻媒体,联系和接待采访法院工作的记者;管理图书、报刊资料。 (十三)监察室(与纪检组合署办公) 负责纪检、监察工作;监督、检查本院及其工作人员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及工作纪律的情况;受理对本院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的检举、控告;负责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追究工作;查处本院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 (十四)政工办公室 负责本院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建设;负责本院各类人员的考录、任免、调配、工资福利、公费医疗、计划生育、教育培训、考试考核、离退休干部管理服务等工作;管理人事档案、采集分析人事信息,组织落实各项组织人事和机构编制工作制度;负责本院宣传教育,党员、党务管理工作;负责法官等级评定和司法警察警衔的有关工作。 (十五)司法警察大队 执行司法警察工作的条例、规定、办法;实施司法警察管理的规章制度;负责押解人犯、开庭审判值庭和协助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财产保全等任务;负责检查、监察本院枪支、弹药的使用;接受上级司法警察机构的调遣;协助有关本院机关的安全保卫工作。 (十六)后勤服务中心 海珠区法院后勤服务中心,为区法院管理的科级事业单位。负责法院机关、直属和派出单位的物业管理、公务用车、文印、卫生、绿化等后勤保障管理和其他辅助性、服务性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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