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经纪人之查处法律依据与处罚标准
查处法律依据与处罚标准
(1)非法印制、伪造、变造房屋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的处罚依据是《房屋登记办法》(原建设部令第168号)第九十一条。处罚的标准是:由房屋登记机构予以收缴;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变造的房屋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的处罚依据是《房屋登记办法》(原建设部令第168号)第九十一条。处罚的标准是:由房屋登记机构予以收缴;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提交错误、虚假的材料申请房屋登记的处罚依据是《房屋登记办法》(原建设部令第168号)第九十二条。处罚标准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房屋登记机构及工作人员过失行为的处罚依据是《房屋登记办法》(原建设部令第168号)第九十二条。房屋登记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办理房屋登记,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房屋登记机构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房屋登记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后,对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登记错误的工作人员,有权追偿。
(5)房屋登记机构工作人员擅自涂改、毁损、伪造房屋登记簿;对不符合登记条件的登记申请予以登记,或者对符合登记条件的登记申请不予登记;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的处罚依据是《房屋登记办法》(原建设部令第168号)第九十三条。处罚的标准是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在房产面积测算中不执行国家标准、规范和规定的处罚依据是《房产测绘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处罚的标准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予以降级或者取消其房产测绘资格。
(7)在房产面积测算中弄虚作假,欺骗房屋权利人的处罚依据是《房产测绘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处罚的标准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予以降级或者取消其房产测绘资格。
(8)房产面积测算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处罚依据是《房产测绘管理办法》(原建设部、国家测绘局令第83号)第二十一条。处罚的标准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予以降级或者取消其房产测绘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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