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年初,我购买了一套房产,合同约定交房后90天内办理房屋产权证书。2007年6月,我从开发商处领取了房屋钥匙,并对房屋进行装修,可房产证却迟迟未能办下来,我和其他业主一起找开发商理论,开发商却一直不予正面答复。后我们到房产管理局查询得知,我们购买的房子于2006年年底就被开发商向银行抵押贷款了,所以房产证根本就办不下来。请问,如果我要退房,能否获得一倍赔偿?我的装修损失该怎么办?
河南文丰律师事务所纪云丽解答:这涉及房地产交易过程中开发商欺诈销售住房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第八条的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或者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房款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根据该解释第九条的规定,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被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根据上述规定,你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与开发商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要求开发商返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你的房屋装修损失,并可请求开发商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