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卖主和其前妻在离婚时确实未对争议房产进行分割,而且该房产确系二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购买所得,那么这套房产仍处于共有状态,卖主的单方卖房行为也确属无权处分行为。
尽管如此,如果买房行为符合《物权法》关于不动产的善意取得制度的规定,仍旧是受到法律保护的。《物权法》第106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依照上述法条的规定,不动产善意取得的条件有三:
第一,受让人是善意的;
第二,受让人支付了合理的对价;
第三,转让的不动产已经办理了产权变更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