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8月13日,婚姻法司法解释(三)颁布施行,引起社会广泛关注。不断有市民打电话或持房产证到市行政服务大厅住建窗口,请求在房产证上加上夫妻另一方的名字。工作人员告知当事人,不能直接在房产证上加名字,需要通过一定的法定程序才能办理。
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年轻人对婚房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出现了不与父母同住,无房不结婚的风气。儿女没能力买房,父母就替儿女买房;这也是推动房价居高不下的因素之一。而在房价高涨的同时,离婚率也一路攀升,引起了一系列的社会问题。在此背景下,最高人民法院对婚姻法第三次作出司法解释,进一步规范明确夫妻财产。夫妻一方无论是婚前办理的房产证还是婚后办理的房产证,要想加上夫妻另一方的名字,在形式上是对房产的一种特别约定,是一种赠与行为,当然需要按房产赠与的程序办理,需要有赠与协议、缴纳契税等费用,并在房屋登记簿上有合法记载,不可直接在房产证上加名字。这就是物权法定原则。当然,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建造、购买的房产,如果夫妻没有特别约定,房产证即使登记在一个人的名下,按照婚姻法的规定,房屋所有权仍然属于夫妻共有,不应当归一方独有。这就是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好多人对这一点存在误解,认为婚后购买的房产写一个人的名字,就是一个人的财产,加上自己的名字才保险。实际上没有这个必要。
也就是在9月1日的同一天,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在媒体上公开了财税2011(82)号通知。其基本内容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屋、土地权属归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的,免征契税。”该通知已经公布,进一步推动了夫妻一方在房产证加名的热论和误解,甚至造成房屋登记机构业内人士的迷茫,不知如何办理。为此,笔者接受了《许昌晨报》记者的专访,进一步阐述在房产证上加配偶名字的法律行为。
从法理上讲,如果房屋是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双方申请在房产证上增加配偶名字,是典型的赠与行为,应当按照转移登记办理,依法应当缴纳契税。而对于已经登记为一方名下的夫妻共有房产,双方申请在产权证上增加配偶名字地,分两种情形:
一、如果双方对房产份额有特别约定,是对共有财产的特殊约定,是夫妻共同财产的重新分配,应当视为是赠与行为,按照转移登记办理,依法应当缴纳契税。
二、如果双方对房产份额没有特别约定,申请按照共同共有办理的,在本质上房产主体没有变,不属于转移登记。但是《房屋登记办法》房屋所有权登记只规定了初始登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三种登记,另外还有两种特别登记,即更正登记和异议登记,从这几种登记的特征看,该种情形类似于更正登记,可以不缴纳契税。
房屋登记是证件管理,以形式审查为主,应当坚持房屋所有权主体一致原则,不是司法审查,不宜对要件主体以外相关人审查。否则,不但与行政行为的高效便民原则相违背,而且还容易造成登记错误,引起登记机构不必要的麻烦。契税征免是财税部门职权,免征契税,并不代表房屋登记程序减免,在国家新的规定出台之前,仍然应当按照《房屋登记办法》办理。在实际工作中,对于在产权证上增加配偶名字的行为,登记机构可以不必细分,视为是赠与行为,按照转移登记比较稳。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没有出台之前,各地登记机构都是这样操作的,既没有违背一般法理,又没有出现负面问题。当然,要严格区分不是不可以,只是更加麻烦,收入也会减少。
来源: 《房地产权产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