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离婚等渠道获赠房屋亦在内 其他按受赠后登记时间缴纳
国税总局纳税服务司日前在解答纳税咨询热点问题时,明确表示个人通过继承、遗嘱等方式无偿取得的房产对外销售时,征收营业税按受赠之前的购房时间为准。
根据财政部、国税总局发布的《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个人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而如果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住房对外销售,将全额征收营业税。为此,有纳税人提出疑问:个人销售通过无偿受赠取得的房产,购房时间如何确定?
对此,国税总局表示,个人将通过无偿受赠取得的房产对外销售征收营业税时,对通过继承、遗嘱、离婚、赡养关系、直系亲属赠与方式取得的住房,该住房的购房时间按发生受赠继承、遗嘱、离婚、财产分割行为前的购房时间确定。但是,对通过其他无偿受赠方式取得的住房,该住房的购房时间按照发生受赠行为后新的房屋产权证或契税完税证明注明的时间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