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户“跑单”中介仍败诉
案情简介:2008年4月23日,美丽新家园房产公司带梁小姐看了位于朝阳区某小区的一套房产,梁小姐也在《看房书》上签了字。2008年6月15日,经居间介绍,梁小姐与房主胡某及健康佳园房产公司签了一份《房产买卖协议》,就房产买卖、中介费支付等事项达成协议。同日,梁小姐与健康佳园房产签订佣金确认单,确认应付健康佳园房产中介佣金21000元。8月25日,梁小姐与胡某私下就此处房产的买卖事项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并递交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备案登记。美丽新家园房产公司认为梁小姐的行为构成跑单,因此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梁小姐支付中介佣金26300元及利息。
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律师提示:美丽新家园房产公司提供的《看房书》记载:中介佣金为所看房屋成交价的2.5%;甲方(即被告)应在与他方签订房产买卖协议时向乙方(即原告)支付中介佣金,甲方经乙方介绍上述房产后,无论通过何种途径与卖方成交,或介绍他人与卖方成交,均视为乙方介绍成交,应支付相应中介佣金,并赔偿乙方所支付的调查取证费、律师费等费用。该条款显然属于“霸王条款”,依法应认定为无效。《看房书》属居间合同,是由美丽新家园房产提供的格式合同,设定上述条款虽非完全免除其提供中介服务的义务,但在客观上将其居间行为与是否促成合同的最终成立相剥离,即只要客户经由其介绍实地看房后,客户与房主的一切交易行为均视为其居间的结果,就需要向其支付中介费。该条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关于格式条款的规定,造成中介和看房人之间权利义务的失衡,应认定为无效条款。居间合同中,居间人应本着诚实信用原则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并且要努力促成合同的成立,美丽新家园房产提供的《看房书》仅是对它带客户看房的记录,并不能证明自己已经提供了中介服务、促成了房屋买卖合同的成立,因此,要求看房人支付中介费,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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