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检察院决定免于起诉人员是否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都规定,劳动者被追究刑事责任时,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对于追究刑事责任如何理解,却有很多问题。因为刑事诉讼法对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追究规定了很多的例外形式。比如免于起诉怎么办?不予判处刑罚怎么办?单独判处附加刑怎么办?
该条明确了规定了对于人民检察院免于起诉的人员,用人单位也可以解除劳动关系。同时规定,被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缓刑的,用人单位也可以解除劳动关系。
初看起来,这条规定没有问题,但是细看起来却有诸多的硬伤。首先,该条款明确规定了被人民法院判处处罚的和免于处罚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样,被人民法院判处实刑和附加刑都要解除劳动合同,那么第二款规定的判处拘役要解除合同,纯粹就是重复了,而且使人产生错觉认为,拘役以上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判处管制的,可以不解除劳动合同,这显然是错误的。另一点,对于缓刑而言,其只是一种刑罚的执行方式,不是刑罚的一种,判处缓刑的犯罪人的社会危害性肯定比判处管制的犯罪人的危害性要大,更不要提免除处罚的罪犯了。但是第一款明明规定,对人民法院免除刑罚处罚的犯罪人都要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出其罪者,举轻以明重;入其罪者,举重以明轻”的原理,连不处罚的都要解除劳动合同了,判处刑罚的肯定要解除合同了。
我们认为,这个复函的规定是比较妥善的。因为被追究刑事责任,意味着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已经被确认,而犯罪行为确认是人民法院的职权,在没有经过人民法院依法审判之前,犯罪人的犯罪行为在诉讼法律上可以说仍然没有确定其刑事责任,无论犯罪嫌疑人是否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因此,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是不能作为确定犯罪嫌疑人应承担刑事责任的依据。故被人民察院作出不予起诉的人员,用人单位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职工被人民检察院作出不予起诉
决定用人单位能否据此解除劳动合同问题的复函
(劳社厅函[2003]3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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