仓单包括下列事项:
①存货人的名称或姓名、住所;
②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包装、件数和标记;
③仓储物的损耗标准;
④储存场所;
⑤储存期限;
⑥储存物已经办理保险的,其保险金额、期限以及保险人的名称;
⑦仓储费用;
⑧填发人、填发地和填发日期。
非仓单式仓储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
①仓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住所。
②仓储物的品名或品类。
③仓储物的数量、质量、包装。本条应具体明确仓储物的数量,计算数量的标准、计量单位,如果货物的质量、包装没有国家标准,可执行行业标准,没有行业标准,按通常的使用标准,按通常的使用标准的,双方当事人应协商一致。
④仓储物验收的内容、标准、方法、时间及验收人的资质条件。
⑤仓储物保管条件的要求。
⑥仓储物入库、出库的手续,时间、地点、运输方式。
⑦仓储物自然损耗的标准和对损耗的具体处理办法。
⑧仓储物计费的项目、标准、计算方法。
⑨仓储物结算的方式。
⑩仓储合同的有效期限。
⑩仓储合同的变更、解除。
⑥损害赔偿责任的具体划分。
⑩违约责任。
⑩纠纷解决的方法。
⑥其他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