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工承揽合同中定作人及承揽人的义务
一、加工承揽合同中定作人的义务:
1、定作人应协助承揽人完成工和任务。《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九条规定“承揽人工作需要定作人协助的,定作人有协助的义务。”如果定作人不履行协助义务的,承揽人可以顺延履行期限,超过顺延期的,承揽人可以解除合同。该条充分说明定作人履行协助义务不是自愿行为,而是法定义务。
2、《合同法》第二百五十六条及其他相关条款规定,定作人应向承揽人提供材料、技术资料,协助承揽人作好前期完成工作任务的准备工作。
3、按期支付报酬的义务。定作人应按合同约定的时间支付工作报酬,如果定作人不按合同约定时间支付工作报酬,承揽人可以滞留工作成果,并要求支付延迟交付的保管费和承担由此产生的毁损、灭失的风险。定作人与承揽人在合同中没有约定报酬支付的时间或者约定不明确,应补充协议,不能达成协议的,按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或者在接受工作成果时支付。
4、定作人应按合同约定的时间交付工作成果、技术资料。
二、加工承揽合同中加工承揽人的义务:
1、承揽人应按合同的约定完成定作成果,按《合同法》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A、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定作成果;
B、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按时交付工作成果;
C、完成的工作成果达到合同约定的技术标准;
D、在制作过程中接受定作人的监督和接受定作人合理建议;
E、在制作过程中发现图纸或技术有不合理的地方及时向定作人提出;
F、妥善保管工作成果、配件、图纸;
G、保守定作成果的技术秘密。
2、按合同约定的要求提供原材料或者接受、检验、保管、使用定作方提供的原材料,按《合同法》 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A、合同约定原材料由承揽人提供,承揽人应按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提供原材料;
B、合同约定原材料由定作人提供,承揽人对定作人提供的原材料应按合同约定的标准和检验方法进行检 验、验收、保管和合理使用;
C、定作人提供的原材料保证专物专用,未经定作人同意不得更换、挪作他用,发现原材料不合标准,有通知定作人更换的义务,并承担不通知或怠于通知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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