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甲公司聘用乙(自然人)承包该公司下属一地区产品销售,上交成本及少量利润后其余利润归乙个人支配,乙聘用丙为一般财务人员帮自己不正规记录一下账目及保管现金,但无聘用合同,每月工资1000元。丙以购买办公用品等形式利用假发票擅自报销10余万元归个人使用。请问丙是否构成职务侵占罪,如构成主体如何确定,侵犯的客体是什么?
分析:构成职务侵占罪。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包括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本罪的犯罪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侵占罪的对象是已被行为人所控制的财物,而诈骗罪的对象是不为行为人实际控制的他人财物。
法律根据:
1、劳动关系中的合法与否并不影响刑事责任的认定;
2、企业中的人员,并不是一定的有劳动合同关系的员工;
3、刑事法律关系中得身份认定,并不一定以行政法律关系的合法与否做为前提;
4、现实中有很多劳动关系是只有实质的,而没有形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