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份遗嘱不一样,那份具有法律效力
2010年3月,甲某立了一份遗嘱,并到公证处进行了公证,她去世后,位于海珠区的房产归乙所有,位于天河区的房产归丙所有。2010年5月,甲与乙吵了一架,甲十分生气,同年7月甲又亲笔写了一份遗嘱,说她去世后那两套房产都归丙所有,并注明先前所立遗嘱无效。甲病故。请问,是母亲后写的遗嘱有效,还是经公证的遗嘱有效? 经公证的遗嘱有效。我国继承法规定:"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据此规定,虽然甲所立自书遗嘱在后,并且在遗嘱中注明原立遗嘱无效,但因公证遗嘱的效力最高,其他形式的遗嘱不得撤销或变更公证遗嘱,所以,即使声明原所立遗嘱无效,也不能撤销原公证遗嘱的效力。故原公证遗嘱仍然有效,乙还是有权继承你母亲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