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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本站:www.pengdacheng.com 时间:2012-02-12 来源:
网上收集
作者:
彭大成律师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村(居)民委员会给予批评教育并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追究法律责任:
(一)虐待、遗弃老人的;
(二)侵犯老年人合法的居住权和财产权的;
(三)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的;
(四)干涉老年人婚姻自由的;
(五)赡养人配偶或者家庭其他成员阻止、干扰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或者不关心、不照料老年人,使老年人得不到家庭供养和照料的。
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1991年1月10日广东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的《广东省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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